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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广告收益谁剥夺了业主知情权
来源:华商报    作者:华商报   更新时间:09-08-24 17:07:00

,他们公司每年针对广告收支都有公示,去除成本及维护费,剩余的都在业主身上了。
    就小区公用面积租金收益归属问题,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戴德梁行物业管理部助理董事盛文清先生,盛先生告诉记者,首先,开发商在拿地后,按照其规划报件,分解到每户的可销售面积、产生公摊的公用面积以及会所、办公用房、地下车库等开发商自营性收入用地都是有清晰划分的。盛先生认为,楼盘公用面积收益毫无疑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,包括电梯广告、公共区域租赁租金等。戴德梁行在此事上的做法是,在每个财年都会对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、盈利状况、公用面积租赁和广告收入等方面在公告栏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,公示周期一般是半个月左右。
主管部门
小区广告收益应以《物权法》为准
    据统计,西安有大小2000多个小区,但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到10%,而已成立的业委会,多数不能有效运作,形同虚设,所有的监管工作只能推给行业主管部门。
    昨日,记者致电西安市物业管理协会咨询,一位工作人员表示:物业协会除了受理对会员的有效投诉,组织调查、答复,并就有效投诉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,还会协助市、区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优活动。“有业主投诉服务质量,我们会找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,尽量从中协调,解决问题,避免激化矛盾。但小区广告收益问题,不在我们职权范围内,我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,妥善解决这个问题。”最后,这位工作人员还提醒物业公司,一定要同业主搞好关系,不要被业主投诉,一旦有投诉,都会记录在案,如果投诉很多的话,将来会影响物业公司评优的。
    随后辗转多次,记者采访到了西安房管局物业办相关负责人,在记者的反复询问下,该负责人表示,楼盘内的公共收入当然是归所有业主所有,但具体到每个楼盘,公共面积所取得的营业性收入的归属问题,一般都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进行协商解决,建议一切以《物权法》为准,不想对此问题做过多解释。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六章第八十条: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、收益分配等事项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。
   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认为:对小区广告的界定工作都比较难,对具体的收入情况,工商部门就没办法掌握了,除了楼顶或者比较显眼的位置,能看见的大广告外,很多小区内广告,尤其是电梯内的广告,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几乎都不备案,无人投诉,工商部门不好查。这位负责人说:“针对小区广告收益归属问题,虽然有相关法规,但目前组织和执行工作还不到位,如果将来有业主就小区广告问题反映到我们这里,我们一定会尽快调查,根据西安市相关法规处理。”
律师观点
开发商“一厢情愿”的约定是无效的
    关于小区广告收入问题,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认为: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,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。一幢房屋的外墙面属于本幢楼全体业主共同共有,本幢楼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相应价款,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六章,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    根据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2009年5月1日实施)第七十六条,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、租赁等经营行为的,应当经相关业主、业主大会同意,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,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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